关于美国的法制精神,你有哪些解读?
《联邦监狱的“间谍”》是一部自传体小说,讲述女主人公林芳在美国从事航空产品出口业务期间,被联邦特工钓鱼执法后在联邦监狱服刑的故事。
在这个故事里面,美国政府并非饰演一个光彩的角色,不过,我们还是从中读到了法治精神。
美国政府是通过钓鱼执法的手段办成林芳这一案件的。他们的做法是:聘请在沈阳开公司的中国商人约翰(约翰是中国商人给自己起的英文名)帮他们当卧底,以其沈阳公司的名义向美国的出口商购买军用零件,一开始的时候,只购买一些过了时的军用小零件。
某些军用小零件在美国完全不受管控,但它们能否出口到中国呢?很显然,当时有不少美国出口商对这方面的法规相当模糊,他们的普遍做法是:如果工厂要求申办出口证,他们就申办,如果工厂不要求,一般就不办了。
而当时美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所有军用零件不管出口到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向国务院申办出口证;并且,所有军用零件一律不允许出口到中国;凡是明知要办证却不申办就出口军用零件的,构成刑事犯罪。
美国海关通过卧底了解到,出口商对出口管制认识模糊、并没有严格依法办事,这在当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这儿姑且不探讨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单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角度出发,美国政府是否应该这样做呢:立刻对犯错和不清楚法律法规的公司进行批评教育整改,然后通报全社会,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普及法律。
然而,美国政府是这样做的:故意把对法律模糊的人引入歧途,故意告诉他们,不会购买工厂要求办证的东西,只会购买工厂不要求办证的东西——很多供应商以为这样做是合法的。更以高利润、高回报和“业务会越来越多”、“不再找其他供应商”进一步利诱。而当有人掉进陷阱的时候,又进一步以管控更严的军品进行试探……
为了捕获更多犯罪,为了把小鱼养成大鱼,美国政府竟然耐心地等待了五年时间,才统一收网,以便取得最辉煌的战果。尽管如此,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赤裸裸的钓鱼执法行为,并没有违反美国的法律,联邦特工在钓鱼和执法的过程中,基本上能够做到依法办事。
在美国,如果没有采取威逼恐吓的手段,通过钓鱼执法取证,是合法的。而当环球贸易公司和林芳夫妇拒绝进一步跟卧底合作时,美国政府只是低调地“到此为止”,并没有跨越法律的红线。联邦特工只是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和舞台,虽然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故意诱导犯罪,但毕竟没有强迫。
不过,只有证明林芳夫妇是在明知要办证却不申办的情况下出口那些军用零件,他们的刑事罪名才能成立,而美国政府在这一点上其实拿不出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