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保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出台后,为投标人保障权益解除了后顾之忧。当投标时发现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充分用好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这三招,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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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质疑是保障权益的基础

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这三招的起始招法是质疑,没有经过质疑环节,是不能直接进入到后续的环节。而且,质疑期间相关问题、回复、证明材料等都形成后期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依据,因此投标人应慎重进行质疑环节,确保依据充分、程序合规。

(一)不是所有供应商都可以进行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供应商无权进行质疑。在资格预审、投标报名期间,所有潜在供应商都可以进行质疑。在报名结束之后,已报名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在开评标结束之后,实际投标人可以进行质疑。

(二)不是所有时间都可以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此,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益受损的7个工作日为有效的质疑时间,超过此时间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

(三)质疑必须以规定格式的书面形式提出

供应商质疑时,必须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包括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项目信息、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与质疑事项相关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等必备内容。质疑函最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也就是说,你要说清楚:你要谁,你要质疑谁,为什么质疑,事实与法律依据,想达到什么目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满足上述要求才是有效的质疑函。

(四)供应商应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回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同时,质疑函的回复应包括质疑供应商信息、收到日期、质疑项目信息、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并同时要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满足上述要求才是有效的质疑函回复。

掌握上述四点要求,供应商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合法合规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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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投诉是保障权益的关键

(一)供应商投诉的前提与时效

供应商要进行投诉的前提是已经依法进行过质疑,并且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如果你想绕过质疑直接进行投诉,财政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二)投诉书应符合相关规定

供应商提交的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前期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等必备内容。

也就说,你要说清楚:你想投诉谁,为什么要投诉,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你的要求是什么,还应该提交你所掌握的证明材料。投诉书最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满足上述要求才是有效的投诉书。

(三)投诉事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前期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如果是对前期质疑答复的内容提出投诉是允许的。这也是我们前面介绍的,质疑是提出投诉的基础,没有质疑就不能投诉,同时,投诉的内容要以前期质疑内容保持一致性。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也就是说,供应商不能就同一事项反复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以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供应商为同一事项,反复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一方面供应商的投诉请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解决这个死循环的问题。

(五)供应商应监督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投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若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一般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这些要求,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行为进行了限定,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诉人的权利。投诉人也知道了这项工作该如何进行下去,自己应该如何去监督保障自己的权益。

(六)供应商应实事求是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中应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若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如果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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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供应商进行投诉时一定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切莫一时赌气、猜测、报复而去投诉,可能最后会对自己的诚信造成影响。如果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处罚对供应商是致命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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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

供应商如果对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书上所载明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体来看,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在质疑环节的处理率可达90%以上,投诉环节处理率在10%左右,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环节就非常少了。

因此,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若发现有权益受损的现象,完全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维权,这既是对自身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为打造政府采购良好环境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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