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 合同法 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综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约定俗成的道德原则,它要求每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遵守承诺,信守信用,绝不欺瞒,绝不可以将自己的利益凌驾在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上。诚实信用原则是针对一切市场参与者的道德规范,在市场交易中符合这个原则的人则是“诚实劳动者和“诚实商人”它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部分折射。”在市场经济开放不彻底时,诚实信用原则更侧重在道德层面,它主要是向内的自省,希望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信守承诺。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保证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需要避免不加约束的自由主义和放任精神,重视道德规范的调整与约束,法律的建设者也应意识到这一点,将符合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与法律条文有机融合。[1]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具备契约精神,双方之间存在信任,买卖双方是平等主体,而这一原则是《民法》和《合同法》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民法》是调整公民和公民、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从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处事原则。[2]《民法》和《合同法》的适用对象都是平等的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使得其一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被赋予更深刻的内涵,在当前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其发展趋势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横向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诚实守信原则目前可以适用于整个民事纠纷领域。二是纵向的效力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是法院断案的一个有效依据,它不再是补充当事人意思的随意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界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优化法律的制定,完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范商品经济。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

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交易安全,诚实守信原则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帮助双方更好地履行合约,通过条文约束,保障了双方交易安全,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便于经济活动的有效展开。二是减少交易成本,诚实守信原则要求交易双方互有了解,知道对方的重要信息,增加彼此了解程度,彼此制约,提升信任程度,促进交际的进行,减少了调研费用,节约交易成本。三是推进交易成功,诚实守信原则要求交易双方遵守合约,信守契约精神的同时也保护交易结果,具体来说,就是诚实守信原则不支持不守信的行为,同时支持纠正错误行为,反对引导错误的行为,保证了双方的利益,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意义,最终推动交易的成功。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

诚实守信原则的附随义务是合同交易从开始到结束时合同双方必须遵循的义务,它是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是合同实现的必要基础,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有效手段。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贯穿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始终,它明确了合同双方的禁忌和要求,包含有所为的义务和有所不为的义务,例如保密协议、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处理合同类案件的有效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合同法》的漏洞,法律是针对一段历史时期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它的预见性不够,经常是出现新问题后继续完善,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合同法》也是如此,合同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往往有没有覆盖完全的部分。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其的一大补充,它可以填补部分《合同法》的漏洞。在实际的交易行为中,由于交易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不周延性,会导致原始签订的合约内容产生在实际进行中产生变数,而对于变数的部分就可以采用城市信用原则进行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漏补缺,填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遗漏部分,《合同法》条仍然不可以解决经济纠纷时,可以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二是判定可以模糊解释的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整体的大方向上的指导原则,它不会对合同双方细分权利和义务,但是合同双方的行为需要遵循此项原则。因此,在合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大方向诚实信用原则给合同双方进行判决,法官在判决时要依据公平、诚实的观念,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判断。在买卖中,交易双方经常因为利益产生冲突,诚实守信原则可以有效平衡双方冲突,将冲突点聚集到买卖双方的行为上。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应用中碰到的难点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双方的法律,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后续都离不开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任何交往和合作的前提和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后,与之相对的是,失信问题一直是社会经济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判决容易执行难”已经成为市场经营者心中的普遍痛点,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发挥其真正价值是一个难点。当前,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有两大难点,都是由于诚信原则定义过于宽泛造成的。一是诚信原则实际震慑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诚信原则对失信问题的定义不够明确,这就导致实际判决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失信行为可以直接通过法规加以约束,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只可以采用道德谴责的方式,这样的情况会导致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效果不够,诚信原则的约束力大大下降。这样的情况使得法官判决时倾向于选择更具确定性的法规条文,《合同法》中诚信规则的约束力和执行震慑力远大于诚信原则。二是诚信原则在实际审判中过于自由,会产生滥用的情况。诚信原则的解释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指向性,且缺少具体的法律条文解释和补充,这就导致法官在断案时偏向个人主观推断,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同法官间法理知识、业务水平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解释存在偏差,这样就会脱离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最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产生不利影响。

四、增加《合同法》中诚实守信原则有效性的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体系

在市场交易中,经济纠纷往往是由于失信问题造成的,因此,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贸易摩擦,社会需要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体系,划分信用等级,限制失信人的权利,建立“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透明化”制度,“快、准、狠”地打击失信和老赖的行为,同时鼓励诚信交易,奖励守信公民。

(二)严格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特别是由于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而不同法官业务能力、法理知识不同,这样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证,因此,一定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主要可以从两点出发,一是定期抽调复查案件,对法官加以震慑,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提升他们的职业操守和断案自觉性,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五、结束语

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是对诚实守约道德规范的具体诠释,而在《合同法》中,它成为签订合同双方的道德基础,是双方合作的前提,还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律判决的一项依据。城市守信原则的内涵不止于此,法律工作者可以深入挖掘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内涵,充分发挥出它的社会价值和思想价值,细化《合同法》中合同双方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对合同双方形成有效约束,利于仲裁机关和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和相关法规对涉案人进行审判和仲裁,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发挥法律的社会适用性,保障新时代的市场经济,保证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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