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房地产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开发房地产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立项审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项目地形图(一份);
(8)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2、规划设计:
(1)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3、建设工程报建:
建设工程报建,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