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特点
法律分析:继承的特征,可以从主体、客体、关系、时间等方面的特定性来分析。
(1)主体上的特定性,被继承者和继承者是特定的,法律上往往具有亲戚等特定身份关系,并且是生者对死者的继承。
(2)客体是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富和“负财富”。从法律规定上说,继承只继承财富,对债务,如果死者所留财富“资不抵债”,那么剩余债务继承者也就可以不再偿付。但从继承的本来含义上说,继承包括继承“净资产”和债务。
(3)被继承者和继承者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互相抚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是特定的身份关系引起的。
(4)继承的时间性。继承的发生,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5)继承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继承牵涉到许多人的利益再分配,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地区)的继承法的实体内容不同,因而也有历史性、地域性,但历史性、地域性可以说不算继承的基本特征。笼统地说,在国家社会,法律总要规范、调整继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