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什么物质的废水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中的污染物通常可分为三大类,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物。

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到目前为止,有关致病细菌和寄生虫的研究较多,且已有较好的灭活方法,但对致病病毒的研究尚不够充分,也没有公认的病毒灭活要求标准。

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热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其中放射性污染危害最大,但一般存在于局部地区。

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机和无机化合物。随着痕量分析技术的发展,至今从源水中检出的化学性污染物已达2500种以上。

水质污染物有多种来源,主要分为自然产生的和人为产生的两种。

综上所述: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