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诈骗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 诈骗罪量刑标准 如下 :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 罚金 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 管制 刑;5000元的,为 拘役 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 有期徒刑 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 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 缓刑 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判罚主要是根据相应的犯罪事实进行惩处的。对于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后,进行相应的判罚。对这类人有着较强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治理的方法。我国的执法机构也会严惩这类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