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诚信危机原因及对策
摘要会计行业诚信应包括会计诚信和审计诚信,会计失信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负责人,而审计失信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发生会计行业诚信危机的原困主要有:企业制度因素、政府因素、社会因素、法律因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因素等。挽救诚信危机的对策和建议主要应包括:加强企业责任人和财务主管的诚信教育;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对不守信者的惩罚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净化社会环境,培养公民的信任意识等。
关键词会计行业诚信 诚信危机 监督机制 会计失信
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这已是不争之实。会计信息失真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将引起投资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使交易费用越来越高昂,最终导致交易的停顿,企业由于无法筹集到资金而纷纷破产,银行倒闭,失业率高,物资短缺,物价飞涨,整个社会将陷入严重经济危机之中。大面积的会计失真,也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会计失信于社会,当人们不再相信会计时,恐怕就是会计消亡之时了。
目前我国存在十分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造成会计严重的失信于公众。企业会计造假可谓司空见惯,或以盈利报亏损套取补贴,或偷税漏税,或以亏损报盈利骗取上市。而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并不是严格把关,反而成为造假的帮凶。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去年发生的“银广夏”和“三九医药”事件,以及以前发生的“琼民源”、“东方锅炉”、“红光实业”、“张家界”、“黎明股份”、“大庆联谊”、“郑百文”、“麦科特”等多起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和审计串通事件,导致投资者对会计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会计师事务所公信力受质疑,会计体系面临崩溃。但这种责任是否都归属欲会计明?造成会计行业诚信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呢?值得我们认真地分析思考
一、会计行业诚信
一般来说,诚信是指诚实、守信。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说假话,不做明知不对的事情。守信,就是讲信用,不失信,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诚信的核心问题是在谋求个人利益时如何对待他人利益。
会计行业诚信应包括会计诚信和审计诚信。会计诚信是指企业单位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和报告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会计诚信是企业诚信的一部分,不是会计人员个人的诚信问题,是会计行为的诚信问题。提供会计信息是企业与报表使用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或者是法律制度的安排,会计人员与报表使用人之间没有任何契约或法律关系。主导企业会计行为的是单位负责任人。基于这种认识,会计诚信的主体应是单位负责人,而非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是指他在企业内部与他人关系中是否诚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技能胜任、保密、廉洁、客观性等,以便出色地完成其专业工作。
我们过去曾经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让他们监督企业,改善企业管理,事实证明收效甚微。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必然导致徒劳无功,并使会计人员陷入困境,把企业会计缺乏诚信归咎于会计人员的道德问题,反映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会计观。
审计诚信要求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在审计时,应站在客观、公正、公允的立场,出具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负有直接责任。按现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以事务所的名义执业。因此,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也负有直接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诚信的主体应是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事务所。诚信是审计师最重要的道德准则之一,对于审计师来说,诚信是他们得以存在的基础,失去了诚信,审计师就失去了一切。
二、会计行业诚信危机形成的原因
(一)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不同,真实的会计信息未必为所有人接受,使虚假会计信息有了生存的土壤。
一般而言,企业产权中有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等几大主体。政府最关心税收的征缴;债权人最关注其债权是否能按时地收回本金和利息;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保值和增值;经营者关心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公司的业绩。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需要企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会计信息。
经营者的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经营者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由于会计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考核经营者管理业绩的依据,基于经营者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必然存在违背已有的会计规则而披露虚假会计信息,以使自己受益而使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受损的动机,这种动机将导致经营者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
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从理论上说,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信息使用者,因为它们肩负调节社会经济运作、管理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它们能直接感受到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后果和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破坏,但是有时由于个人、部门和地区的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的需要,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这些真实的会计信息对它们的目的不利的话。例如: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作手脚,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
对于债权人,他们关注债权是否能按期收回,也应要求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尽早采取对策。目前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是否所有银行真的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呢?恐怕未必。这里同样涉及到银行的利益问题。目前我国的银行大部分是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的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如果说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有所要求的话,那么贷款发放之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了。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和信贷部门及信贷人员自身业绩考核的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财务状况不好时)对他们不见得有好处,二是就算他们知道借款企业的真实情况(当然是财务状况不好的情况),他们也无法做些什么。
对于股东,是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的,因为他们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最明晰,其利益相关性最大。但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论,投资与投机并存中后者占的比重较大,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股民”甚众,而真正愿意以“股东”身份出现的长期投资者却为数甚少,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广大股民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是否会令股价上升,因为这才是他们的利益之所在。有时,不同的产权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但又是一致的利益目标,可能相互串通,合谋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虽然这不仅可能损害其他产权主体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例如,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动机,经营者可能与某些以短期炒作、获取差价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走到一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借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最终贻害社会和坑害广大中小散户股民。
(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对代理人而言,利益决定其信用。
企业中存在的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资产的所有者,即委托人;资产的使用者,即代理人。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代理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对企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代理人成为企业的“内部人”;而股东则已没有任何权利与那些已成为公司资产的东西发生联系,成为“外部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对外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也是分离的,企业外部集团并不能随时查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于是,在企业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之间便出现了信息的不对称。代理人是否守信用,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取决于守信用时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不守信用时获得的收益。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违背诺言可以获利。不过,对代理人而言,这是一种短期行为,从长远看,代理人的利益会因委托人永远丧失对他的信任而蒙受损失。
另外,代理人更注意时间因素,如果委托人能给他带来长期利益,代理人便恪守信用,否则他们就背弃诺言。
在企业审计中,也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审计人(企业管理层)替委托人(资产所有者)管理和经营企业资产,而审计机构替委托人鉴证企业管理层业绩。按照这种关系,社会审计理应成为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有效手段,但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尚处于完善阶段,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管理结构不完善,审计业务委托人与企业管理者合二为一,审计中存在的三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实质已简化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由企业管理者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这使社会审计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违背了其存在的初衷。在这样的环境下,由于企业管理者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续聘、支付审计费用等的权力,通常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现代资本市场和作为公司治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其以独立的第三者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为企业与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信的审计意见;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涉及面有限,又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压力,审计收费标准偏低,并易受企业左右。
(三)从审计的特征分析:审计人员也有无奈之处。
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应比会计人员具有更高的业务技能,查出会计中的虚假信息。由于企业业务繁多,审计人员往往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只能找出重大事情,不一定面面具到。另外,审计最终审查到原始凭证,如果原始凭证都是假的,注册会计师也无奈。在社会和市场中到处弥漫着“假”和“骗”的环境下,会计的造假,也令人发指。如“银广夏”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等。又如“麦科特”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伪造材料及产品购销合同、伪造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这些都是会计失信,不能归咎于注册会计师,即使信誉很好、业务技术很精的审计师,也难以查出这些造假事件。
(四)政府管制过度和政府行为多变,导致人们对长期利益的预期信心不足。
政府管制越多,其政策越变化无常。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就越不稳定,就越可能去干一锤子买卖,只考虑短期利益。如,对游戏、娱乐和音像市场时开放时管制:对企业进行重复和不必要的检查与评比;执行政策可以因人而异;随意增加或提高市场进入门槛;近几年会计法规和政策频频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股减持政策的变化等。这一切,都是政府随意干涉的表现,正是政府自己创造了太多的不确定,导致人们对未来没有信心。
(五)审计市场上,政府过度介入的行为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外在压力与动力。
一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人为分割审计市场。从以前指定企业委托与其挂钩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展到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其实际情况并无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难以保证。二是政府的干预表现为对审计对象的特殊照顾。如,在企业包装上市的过程中、国企改制的上市过程中、在为了避免ST、PT、摘牌而进行的资产重组中,往往是有关政府部门直接指挥参与。又如,对一些国有企业资不抵债,按现代企业制度理应破产,但政府部门出于社会稳定等目的,向其提供贷款,批准挂帐,这就为真实审计提出了难题。由此引发了只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和政府部门认可的审计意见的不良现象。
(六)承担法律风险低,违规成本低廉。
在我国,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是现行制度的规范性要求,但当社会中的行动者违法获利大于守法得利时,行动者便不会选择守法。所以,我们不能指望人们会自觉自愿地守法守信。这时,必须运用法律和行业自律规范提供足够有效的惩罚,并加以严格执行,使得违法不守信者得不偿失。但我国违规成本低廉,具体表现有两点。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
从近几年来查出的会计信息造假现象来看,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可以说虚假会计信息占相当比例,但被揭露出来的概率很小。
另外,即使公司被查出来,其所受处罚力度也不够大,使公司的违法机会成本相当低廉。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几乎为零。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但这些并未使他们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继续参与造假的冒险性。
(七)注册会计师丧失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低。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业务时,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主要的职业道德精神就是独立性,它是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执业客观及公正的前提。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取客户,追求商业利益,背弃职业道德的现象不断累加,最终直接导致了诚信危机的产生。同时,业务水平不高是造成诚信危机的又一个原因。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社会地位高,广受关注,不仅在于其公正独立,更在于其精深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职业判断力。在现代企业中,使用金融工具和信托基金等复杂方式进行表外融资,在资产负债表中看不出负债的增加,要将其发现,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最大考验。企业收益和损失与未来市场变化息息相关,给注册会计师的评价带来更多的困难,也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关联交易错综复杂,要在其中发现利润转移和债务隐瞒的问题也决非易事。在千变万化的市场发展中,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利用后续教育,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水平。
三、维护会计行业诚信的建议及对策探讨
会计行业诚信危机表面上是会计本身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问题。会计失信的责任表面是归属于会计系统和会计行业,但实质上主要责任在于企业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根据上面对会计失信原因的分析,我们相应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企业责任人和财务主管的诚信教育
虚假会计信息从生成到社会公告,要涉及多个市场主体,仿佛是一个链条,环环相接,而企业是产生虚假信息的源头,应该是治理的重点。在治理中,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点抓起。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思想观念,使他们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以便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
(二)理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关系,减少由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会计失信问题
首先,应当尽早建立专业经营人才市场,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经营者的行列。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如使经营者部分持股或给予其股票购买选择权等),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其次,应强化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可以考虑将会计按其职能和作用的不同分成内部管理会计和对外报告会计,前者仍属企业内部委托——代理网络的一环,受托于经营者,起参谋和决策支持作用,后者则直接受托于董事会,起反映和监督作用。同时,要明确界定对外报告会计部门的责权,即拥有据实核算反映权和监督权,但以不损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权为限,不得擅自干涉经营者的决策甚至替代其作出决策。对于经营者的一些明显不合理、不合法以及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应拒绝进行业务处理,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为抑制对外报告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洞题,还需在机构设置上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同时,建立一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机制,使其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目标函数一致,最终使所有者、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三方达到经济利益上的“激励相容性”。
(三)在会计市场上,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规范政府行为
应明确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力。比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审批权;禁止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等等。只有政府首先讲信任了,政府的政策才能真正有意义,管制才能恰到好处,产权才能得到保护,整个社会才会养成讲信誉的习惯。
(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大对不守信者的惩罚力度。
法律和信任既有分工,又有互补性,法律可以促进信任的建立。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法》等。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方面,一是尽快制定《会计法》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认定会计信息失真的界限和承担责任的主次问题,二是建立民事赔偿责任,提高造假成本,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对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行为。
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法规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目前,我们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蓄意造假而产生严重后果春,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机制
首先,终止上市公司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制度,改由证监会或交易所聘任。对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审计,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聘任。这可使中介机构摆脱由被审计对象给予聘任并给予报酬的压力,真正做到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享有的独立性,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争取审计业务而不求审计质量的恶性竞争。
其次,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一,中介机构自身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二,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做好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订立奖诚罚假制度,监督整个审计市场,对客观公正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开表扬与奖励,对缺乏诚信的事务所毫不留情地进行揭露和批评,从根本上提高行业质量,做好行业内部的自律监管工作,制止低价不正之风,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倡导诚实守信的美德。
(六)净化社会环境,培养公民的信任意识
诚信是市场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信任危机已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泛滥,要解决会计失信问题,不能只教育会计从业者,而必须全面开展公民的信任意识教育,让每一位公民都能体会到,只有讲信任,才能获利,否则损失是极大的,甚至是无法弥补的。当信任成为人们的处世资本和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及这个社会不能容忍任何失信行为时,失信者就没有生存空间了,会计行业诚信问题也就会随之而解决。
总之,会计行业诚信危机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也不单是会计行业和会计系统的问题。除了对会计本身采取一定的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动手解决根本问题。
主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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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武立 来源:WTO与中国会计财务问题学术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