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起诉主播失败案例

法律分析:传媒公司起诉主播一般都是有关合同诉讼的案件,失败与否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网络直播虽属新兴职业,但经纪公司与主播订立的合同同样产生法律效应。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完善条文,否则发生纠纷时难以明确责任,将致使人财两空。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艺人的加之与其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紧密相关,而经纪公司在艺人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