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属性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属性。

平等是人类重要的价值追求。资产阶级在其革命中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并没有实现平等,即使是在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之后,平等依然只是一个徒有虚名的口号。他们当年的革命口号,在其革命成功之后,就成了贫富差异的遮羞布和资产阶级炫耀的装饰品。

无产阶级在其革命历程中也高举起平等的大旗,并把平等作为革命的重要目标。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更是直接将平等作为自己重要的法律原则,写进宪法。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其明确认可,并切实地加以坚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扩展资料: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须反对特权。所谓特权就是指特殊的权利,超出一般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成员凭借某种独特的资源与优势,享有的其他社会成员在同等情况或同等条件下无法享有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非法的“权利”。

这种权利既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它是对平等的反动和否定。一旦有了特权就不会具有真正的平等。在法律上一旦出现特权,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都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就会遇到严峻的挑战。

特权一旦现实化就必然使平等遭受践踏,使法律遭到破坏。只要有人享有违法而不被追究的特权,平等被否定了,法治也就被毁于一旦。要切实实现平等,就必须依法否定和反对特权。特权是平等的大敌,允许特权和放任特权就是对平等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