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2017年开始实施,明确了涉水产品的监管措施和责任主体。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卫生与健康,从2017年开始实施。该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涉水产品包括自来水、瓶装水、桶装水、饮料、冰块、水产品等。该办法具体规定了涉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夹带有害物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清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涉水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进行退货或者召回。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监管责任主体,市县两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水产品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
涉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有哪些?《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涉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夹带有害物质;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毒清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涉水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进行退货或者召回。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涉水产品的监管措施和责任主体,旨在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及卫生与健康。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确保涉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法律依据: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其生产的涉水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夹带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