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职业道德中关于审计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受外来或内在因素的干扰或影响。具体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处于超脱地位,不参与被审计者的经营活动;审计机关的经济利益与被审计者经济活动的成败不发生关系;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者及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没有厉害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者主要负责人之间应当没有伦理上的亲密关系。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亦是如此,就其独立性而言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
1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互不隶属,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企业高层领导负责,或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
2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只能专职,不能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企业应当向审计人员适当授权,以便审计人员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这样可以使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业务关系上超脱,不带偏见,不为部门厉害关系所左右,能够从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恰当的审计建议,客观、公正的行使审计监督权。
3 企业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就是实行专职审计监督和服务,不能经办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只能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
4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能够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揭露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受任何个人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指使和干扰,始终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工作。
注会《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审计规范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
A、含义
对于向审计客户提供的鉴证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对于向非审计客户提供的鉴证业务,如果报告没有明确限定于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对于向非审计客户提供鉴证业务,如果报告明确限定于指定的使用者使用,则要求鉴证小组成员独立于该客户,并且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在该客户内有重大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
B、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1.经济利益
2.自我评价
3.关联关系
4.外界压力
C、防范措施(具体内容见教材)
1.职业、法律和规章的防范措施
2.鉴证客户的内部防范措施
3.会计事务所的防范措施(总体措施、具体措施)
D、业务期间
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小组应当在鉴证业务期间独立于鉴证客户。业务期间自鉴证小组开始执行鉴证业务之日起,至出具鉴证报告之日止,除非预期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如果鉴证业务会再度发生,鉴证业务期间的结束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专业关系和出具最终鉴证报告二者之中时间孰晚为准。
在审计业务中,业务期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报告的财务报表的期间。
E、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1.经济利益
2.贷款或担保
3.与鉴证小组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4.家庭和个人关系
5.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6.最近曾在鉴证客户中工作
7.作为鉴证客户的经理或董事
8.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之间在长期联系
9.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
专业胜任能力
A、专业胜任能力两个阶段:一是获取,一是保持
B、对聘请专家的监督和知道意见包括:
1.要求这些人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
2.要求这些人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
3.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我国审计职业道德中关于审计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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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2年制订的《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实上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悖于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的,审计服务也是没有价值的。因此,形式上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