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部法律冲突怎么办?
原则:《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普通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按特别法。
但是此情况需具体分析。
因刘小姐签合同时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故按劳动法执行,故假设明年5月刘小姐要求辞职,需要付违约金。(从旧原则)
请明白,如果一个新法的实施将否定从前的所有将天下大乱。所有法律除刑法中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规定有从轻原则,其他都是按原时间点法律处理问题的。否则,你想如果按当时的法律大家签个劳动合同,现在有新的了,比如对劳动者有利,那就用新法,那资方的权利谁保证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要保护以后的事情。
"请问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劳动法签订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法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效条款?"
合法,是有效条款。
注意,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范围等有具体规定,如违反那些规定将无效!!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但需注意:在1月1日前签的合同按劳动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