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抽象政治行为”?

只听说过抽象行政行为,还没听说过抽象政治行为的提法。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司法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的事项和不特定的人设定权利义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也可以说是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再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现象所做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实践中常有这样一些情形,如相对人特定,而事项并不特定,或者相对人不明确,而事项却是特定事项。这些情形一般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对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的诉权有直接影响,所以划分时应尽量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保证相对人复议申请权和诉权的有效行使。例如在分析事项是否为特定事项、相对人是否为特定相对人时,首先要看范围是否明确,而不看数量的多少。如政府关于房屋动迁的公告,只要动迁的范围是明确的,就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要因为该范围涉及住户多而认为相对人不属特定相对人,而把公告看成抽象行政行为。其实只要范N明确,这个范围内的量,就是一个特定的量。此外,行政机关有时还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或者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这两种情形,也都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也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区分:

1、看行政行为是不是可以反复适用。由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采取“一事一理”原则,应此只有一次有效,不能反复实施的行政\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反之,能够反复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如:某市工商局针对该市农贸市场内个体户摊位每月征收的20元的工商管理费,这一行为可以反复实施,所以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该工商局不能就此决定重复收费,所以它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看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针对具体的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如:某市政府关于房屋动迁的公告要求每户居民集资50元,制定和发布这个文件的行为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人,还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所以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如果是某街道办事处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征收张某50元集资费的决定,由于它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人,且使张某少50元财产,产生了直接法律后果,所以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