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询问有关警察扫黄的一些法律相关问题。
楼主提出了三个问题,现在我帮你一一解答。第一,触犯了法律,即行政法。第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进行了规定。第三,救济途径,为什么说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因为警察在实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由行政法加以规定。我国为了对公务员进行严格要求,特别在行政诉讼法上明确了其受案范围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这件事显然已经侵犯了妇女的名誉权,肖像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也就是这里的公安,对于有重大过错的警察,只能由其内部进行处分,因为是公务行为,上边我已经说过,同时对于原告来说,可以要求行政赔偿,针对的就是公安在行政拘留时的程序和认识错误。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解决方法。但是,我还是想说楼主能提到这个问题说明你对人性的思考,对法律的感悟,但真正失足妇女他们的法律意识又有多少呢,我想答案是可想而知的,或许说,这不是你的错,不是我的错,是整个社会这样一种大氛围酿下的苦果,我们都有太多的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