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的问题
详细例子如下:
省司法厅
不赡养老人合法吗?
1999年5月16日,昌乐县包庄乡刑家庄村吴某咨询:我已76岁,1998年以来我的两个儿子均不履行赡养义务,致我生活无着落。请问,两个儿子不养我的老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你目前生活无保障,需要子女照顾和赡养,如果你的两个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你的生活保障问题。
我儿子有赡养扶助我们的义务吗?
1999年10月30日,青州市王母宫村村民刘某咨询:我在1983年因交通事故而截去双腿,妻子王某过度悲伤患了狂躁型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无力抚养5岁的儿子,我儿子的舅舅可怜妹妹的遭遇即把我儿子接到其家中一起生活。之后我儿子在舅舅的照顾下长大成人,参加工作。1999年5月,我因生活发生了困难,要求我儿子尽赡养扶助义务,而他却以自己是由舅父抚养长大与舅父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与自己的父母已断绝了一切关系为由拒绝赡养生父母。请问,我儿子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吗?
答:《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由此可见,你儿子与其舅父之间的抚养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因此他有对亲生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子虐待我,我可以同他解除收养关系吗?
1999年2月18日,高青县木李乡李某咨询:我们老两口年青时因不能生育,在30多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如今我们年纪大了,儿子也结了婚,但对我们老两口很不好,有时还虐待我们。我们想同他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可以?
答:《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泄露收养秘密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1999年10月6日,邹平县贺某、丁某夫妇咨询:我们结婚多年没有生育,1979年回老家探亲时,抱养了一个小孩,回来后我们重新给孩子取了名,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并供孩子上了大学。去年孩子毕业后在家等待分配期间,恰逢老家来了个表弟,因家中建房向我们借款1万元。我们供孩子读书已很不容易,孩子分配还要花钱,便没借钱给他。没想到表弟不通情达理,乘我们不在之机将孩子的身世告诉了他。孩子一听如雷轰顶,几天不吃饭,不睡觉,此后,孩子与我们的感情明显生疏,在工作分配不如意时甚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表弟恶意泄露我们的收养秘密,扰乱我们的生活,破坏我们与孩子的感情,我们想向法院起诉,要求表弟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不知行不行?
答:你们反映的问题,是一起典型的泄露收养秘密案件。《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你表弟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我是否有权要回被送养的孩子?
1999年6月23日,微山县化肥厂职工张某咨询:去年,我因夫妻感情不和与妻子离婚,两岁的孩子判归女方抚养。今年前妻改嫁,在没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没办任何收养手续)。请问,我是否有权要回被送养的孩子自己抚养?
答:《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同送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有生父母同意,又办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才能成立,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据此,你的孩子收养事项不能成立,你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你可先与前妻及孩子现在的收养人协商收回孩子的抚养权,如不成,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养子在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是否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1999年11月8日,汶上县王某咨询:我在五岁时被王某夫妇收为养子,现已成家立业,婚后仍与养父母同住一处,以尽赡养义务。但是,由于我的生父母年老多病,我又承担了生父母的扶养责任,经常给他们送钱送粮,并且帮助做地里的农活。去年,养父母先后去世,我在料理丧事之后继承了养父母的财产。今年6月我的生父去世,遗有房屋五间,生父家的兄弟以我已随他人姓为由,拒绝我继承生父的遗产。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答:你自从与王某夫妇建立了收养关系之后,你同生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随之解除。因此,从一般原则上讲,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你虽然与他人建立了收养关系,但仍然在赡养着亲生父母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是应当受到社会的鼓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据此规定,你在依法继承了养父母的遗产后,仍然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但是有两点必须明确:第一,你是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而不是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第二,只能是分得适当的遗产,而不是继承遗产,至于多少算适当,须根据遗产的实际情况和继承人的经济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