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对拐卖法律规定的刑罚
人贩子是以施诈,诱拐,贩卖人口为业的人。人贩子,老鸨,以至近来的绑票土匪,都就他们的所有物,标上参差的价格,出卖于人。专指一些拐带或贩卖儿童的成年人,他们多数靠贩卖儿童为生。人贩子不管是在古时还是在现在都被人深痛恶绝,不管是现在的中国还是以前各大朝代都有法律严厉处罚人贩子。
古代对拐卖儿童的惩处各朝虽然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很严厉,基本上都会被处死。
从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我们可以知道,对人贩子的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被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会在身上或是脸上留下印记,然后男人贩无条件的去筑城、女犯人舂米苦役以做惩罚;而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南北朝时期,是古时著名的南北民族大融合时期,与此同时人口贩卖活动也随之更加兴盛,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于是朝政对拐卖人口的行为是坚决禁止的,即便案犯是妇女也会被处死,男犯人就更不用说了,但是人口贩卖还是屡禁不止。
有很多朝代的人贩子只要一被发现,基本上都是发配充军。但如果是惯犯会祸及家人,一旦在充军的路上去世了,其后代就会补上人贩子的空缺代替他造成使命。清朝时期对人贩子的处置是没有年龄、官职大小之分的,只要犯罪,那么就会被凌迟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