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处罚标准
简易处罚标准是当事人具有违法事实且证据确凿,处罚力度较轻,个人低于二百元,法人低于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且由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处罚的行为。
法律分析
简易行政处罚程序有以下几种情况。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 易程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规定这一简易程序,就是为适应行政机关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的需要,符合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