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管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二十条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