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1、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
3、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4、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志;
5、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法律依据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结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第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第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第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产品代订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提供紧急联络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