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刑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即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刑法典
我国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2、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主要是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而刑法修正案则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3、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罪刑规范。在附属刑法中,刑事规范不是主体部分,一般仅具有附属性。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并无特别的、实质性的规定。
此外,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刑法的渊源。当然,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即该民族自治地方),而没有普遍适用效力。
(二)刑法的分类
1、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在我国,狭义刑法就是刑法典;而广义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其他规定有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如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刑法为广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
这是从适用的效力角度而论的,一般认为,刑法典是普通刑法,而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特别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典型的特别刑法,港澳台“刑法”属于中国的特别刑法(适用于特别地域)。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和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刑法的体系
体系是事物的组成部分按一定的规则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