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没有确立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相关规则

网络安全法没有确立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相关规则是错的。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数据安全法》,进一步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为我国跨境数据的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提供有力保护,其第十一条确立了数据跨境流动应遵循安全、自由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等,进一步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首先,在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基础上,确立不同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我国数据可区分为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

国家核心数据的跨境流动应遵循更严格的审查规则。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国家核心数据的跨境流动应遵循更严格的安全审查规则,且依据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重要数据的跨境流动应遵循法律法规确立的出境安全审查规则。依据数据处理主体的不同,重要数据区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以及其他数据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

数据安全法规定要依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