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律是什么罪?

没有藐视法律罪,只有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不交纳法庭罚款;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分析

藐视法庭罪,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蔑视法庭罪,部分是渊源于判例法,部分依据1981年《蔑视法庭法案》(英国)。我国刑法典上无此罪名,但可以认为部分类似于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包括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因此罪有妨害司法罪不周延的内容,故我国有学者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议案,建议设置此罪名。法律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只要是犯罪,都是藐视法律,无视法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