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应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

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作为评审内容。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应急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应急主管部门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的,应当及时提出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

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交有管理权限的供水主管部门管理,并依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备案资料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供水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存阅备查。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市政消火栓应急抢修工作量审核确认等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费的核实、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养由供水企业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护管养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每半年至少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全面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漏水、部件缺损或者丢失、锈蚀、油漆剥落等现象的,及时更换或者修复,确保其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应急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登记、建档等工作。

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向供水企业收集市政消火栓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建立市政消火栓信息数据库,纳入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享。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供水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并补建市政消火栓。

补建的市政消火栓,供水企业应当重新编号登记。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

(四)在市政消火栓3米范围内堆物、停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