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如何正确行使盘查权

人民警察正确行使盘查权如下:

法律规定盘查的条件有四项:

第一,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第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

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