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高于省级高院,未来案子不到最高法院去审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审理,巡回法院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分院。

巡回法庭有何不同:

巡回法庭是法院改革的产物,也是改革的试验田。在法律框架内,法院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回法庭率先落实,进而达到“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程序开放透明,裁判文书法理交融令人信服”的效果。

最高法巡回法庭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力图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中国法院以前一般采取合议庭讨论的审理方式,判决由集体商讨后做出,很难界定责任。“过去经办法官认为,即便案件出了错,自己也只是提议人,判决毕竟是由领导签字、批准的。”上海某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

而“主审法官制”则是以主审法官为办案核心的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实行“主审法官制”后,主审法官直接签发法律文书,对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终身负责。而主审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受主审法官领导。这是一种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

主审法官签发文书,一槌定音,权利增大,因此,选派什么人任职最高法对巡回法庭法官就需要特别讲究了。这包括了五个方面的考量:一是优秀的审判长,特别优秀的代理审判长可以破格提拔;二是十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三是精通审判业务,具备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能力;四是具备独立签发裁判文书能力;五是熟悉多个审判领域的优先考虑。

除此之外,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不单设机构。在监督机制方面,巡回法庭设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机制,强化防范司法腐败的机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每两年轮换一次,防止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锁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