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奇怪(非普通手机号)的号给我发短信广告,是否侵权啊?有没有人用法律武器出来管管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中规定:
“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禁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不能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广告中未标明或者未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利用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提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信息的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依据《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总体而言,垃圾广告短信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在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入网协议上,是没有接收广告短信这一条的。发送垃圾短信的人强行让用户接受广告,虽然不收取消费者的费用,但是他们收取了广告商的费用,达到了赢利的目的。这种垃圾短信对手机用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属于一种强迫消费行为,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
但是,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中提及的违法广告类型外,目前对手机短信广告这种新型的广告形式,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