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上海商会的商会章程

宁德市上海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德市上海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de Chameber of Commerce at Shanghai (NCCS)

第二条 本会是经宁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宁德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由宁德籍投资者在沪兴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改革开放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团结宁德在沪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努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促进沪宁两地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及宁德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福建省宁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我国改革开放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引导会员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二)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了解会员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和政府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三)通过内引外联和有关投资贸易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发展生产。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不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技含量;

(四)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五)加强与海内工商社团和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推进与国际商会接轨的进程;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经贸活动,加强宁德与上海的联系,促进宁沪两地经济***同发展;

(七)组织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积极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感情,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及时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办好商会会刊,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

(九)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企业会员指由宁德籍人士投资,在上海市内依法建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人会员系指宁德籍在沪从事与经济有关活动的人士。团体会员系指宁德市各县市区在沪商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信誉、善经营、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交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企业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商会的重大事情,情况特殊地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推荐,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替。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9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拟订、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同遵照执行。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二)赞助;

(三)投资、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财物和会计法规、政策,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宁德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处理好善后事宜后,向宁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