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根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