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12岁灭门男孩会判死刑吗?
由于衡阳12岁灭门男孩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不会被判死刑。
我国历来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此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就不能适用死刑,这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考虑的。因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不能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进行改造也比成年人容易的多,国家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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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指在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必须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通过教育、感化、增加法制观念,认识错误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指在处理教育与惩罚的关系时,要以教育为主要目的,而不能以刑罚作为目的,刑罚也是对其教育的一种手段,服从于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这就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查清犯罪事实,确保法律正确适用,保护其合法权利,同时根据犯罪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促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在刑事诉讼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上述方针和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环节,而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例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对未成年人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由专门办案人员或者侧重办理未成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员进行。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注意了解未成年人犯作案的动机和成因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应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还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未成年监所的监督,保证准确执行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必须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并不意味着对其犯罪行为的纵容和不处罚。既要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尽可能多地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机会,但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犯罪人盲目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的错误做法。对那些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惩罚,以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中国人大网-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国法院网-未成年人能被执行死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