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退职生活费最新规定
结论:
退职人员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解析: 具体金额的计发: (一)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二)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三)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表所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基础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缴费生活费按建账前后缴费年限所占全部缴费年限的比例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缴费生活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退职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职生活费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3、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十五年; 4、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