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长起诉童星演艺经纪公司是真的吗?具体怎么回事?
近日,上海有6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起诉一家演艺经纪公司,要求其退回所有“演出培训”费用。
2017年年初,上海的孙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某电视台工作人员的人打来的电话,对方说她8岁的儿子小亮进入了某频道微电影拍摄的选拔环节,请她带孩子去面试。接着,孙女士收到一条短信,上面有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孙女士发现面试地点就在电视台内部,便放心地带孩子去参加面试了。
面试当天,孙女士看到现场有不少印着“ 电视台网络情景剧拍摄”的宣传海报,还有其他孩子拍摄微电影的图片、视频等,面试老师的名片上也印有“ 栏目组艺术总监、导演”的字样,这让她感到“非常正式”。过了几天,她又接到通知说小亮进了复试。
复试后,栏目组夸孩子表现非常好,可以进入剧组拍摄,但正式上镜前还需要专业的老师辅导。对方在协议中承诺 “在一年有效期内100%上镜、100%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孙女士爽快地与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赞助协议,支付了培训费、包装推广费等***计1.5万余元。
整个暑期,孙女士陪着小亮辗转多地培训和拍摄,食宿、路费均自理。在拍摄现场,她还认识了其他同样带孩子来拍微电影的家长,孩子从三四岁到七八岁不等,“他们说根据角色的不同,交的推广费或赞助费也不一样,从8000多元到1万多元”。其间,小亮参与拍摄了3部“影片”。
但直到2018年4月协议到期,小亮参与的“影片”仍未见播出。孙女士多次催问影片播出进程,传媒公司用档期排满等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退费。最终,传媒公司告诉孙女士,小亮参与拍摄的一部影片因第三方在制作过程中丢失母片而无法播出。
这时,家长群已经“不太平”了。其他家长们也纷纷反映,他们的孩子参与拍摄的片子也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播出,少数已“播出”的不是在电视上播出,而是传媒公司给了一个网络视频链接,且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时间。
在孙女士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传媒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应全额退款。传媒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传媒公司辩称,首先,母片丢失是第三方的责任,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要求退款;第二,合同中的“100%播出”并未明确一定要在什么平台播出;第三,赞助费属于家长对拍摄的无偿赠与,不应退还。
二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与孙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播出时间已超出协议有效期,仍然构成违约。鉴于传媒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有效期内100%上镜、100%影片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的承诺,因此法院支持孙女士主张的“全额退费”。此外,法院认为,赞助协议和合作协议是一个整体,孙女士等人支付赞助费用是附条件的,并非纯粹的赠与行为,因传媒公司的行为导致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赞助费用亦应予退还。
此前,有媒体曝光称,有不法分子打着“童星经纪公司”的名义,在网上联络未成年人,并要求其上传不雅照片。多段视频显示,昵称为“童装设计公司”或“央视少儿频道童星选拔人”的聊天对象,通常以“对童星、童模的身材外形条件进行考察”为由,在对话框中打字要求这些女童在视频中一步步脱掉外衣裤和贴身内衣,裸露私密部位。很多怀揣“童星梦”的未成年人上当受骗、维权无门。
一名长期从事演艺经纪人工作的人士表示,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专门的童星培训公司,“有极少数的童星公司,但它只是一个中介,负责简单培训和联系剧组,但这种培训肯定不是大范围、长时间的,也不会在百度贴吧搜罗好苗子。大多是和专门的培训机构合作,物色人选”。
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童星公司只是中介,并不具有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