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怎样产生?
(1)代理关系的产生
依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2)代理关系的灭失
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有:①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③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案例
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龙江省牡 丹江市,每年春节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 一个邻居张某开了一家饭馆,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 来找李某问东北黑木耳的行情,并委托李某买50 千克带 回来。并说如果黑木耳在上海好销,就建立起长期联系。李某满口答应。春节过后,李某从牡丹江市托运回50 千 克黑木耳,当他欲交给张某时,得知张某在大年初一因酒 后驾车出了车祸,经抢救无效死在医院里,他因欠别人的 债,饭馆已被债主接管。李某把50 千克黑木耳送到张某 家交给他妻子林某,并向他妻子要钱。张某的妻子说她不 知道此事,而且张某已死,饭馆已由别人经营,她要这些 黑木耳也没有什么用,故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黑木耳的 钱。李某没办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妻 子接受这些黑木耳,并支付价款。
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委托李某在回牡丹 江市时为他购买50 千克黑木耳,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代理 关系,张某应对李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李 某还未完成代理之事时,张某就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 通则》第69 条的规定,张某的委托代理并不因为其死亡 而终止,法律并未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就终止,因 而委托代理关系依然存在,李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 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林某承担。故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 决,由张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带回的黑木耳,并向李 某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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