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追债
合法追债有以下几种方法: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2、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通过第三方专业追债机构也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将债务通过规范的程序委托给追债公司,然后以第三方的立场在债务人同债权人之间沟通,运用自己的追债经验和专业手段来帮助债权人实现权益。这种方式的优势是追债效率上非常有保障,专业的追债技巧和手段能够保证货款回收,同时第三人的角度也能尽力维持双方的人际关系。缺点就是要找到专业素养够强的追债公司,其它行业投机者是无法保证追债专业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