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原则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您好,仲裁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2、依法据实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
4、平等原则。《条例》第4条和《规则》第5条都规定:“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民主协商原则
6、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原则
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可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允许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上述当事人的权利,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止。
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在弄清自己的争议属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后,应尽快及时向其申请调解。有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在3日以内把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意图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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