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的民事主体之间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含义如下:
1、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调整对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三种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调整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4、《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调整的对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的范围要比民法典大。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