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后哪些地方法律法规自动失效和废除

一、立法法修改后,以下地方法规规章自动失效,应予废止:

凡属越权设定的超越地方规范允许设定的立法权限之外的地方法规自动失效;

凡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地方政府规章自动失效;

凡没有法律依据而制定政府规章后满两年没有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法规的自动失效。

凡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自动失效。

二、法律依据:

立法法把地方立法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几类事项,同时要求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并在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最后一道防线是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草案允许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否则就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