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及清算

(一)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概念

(1)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

(2)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

①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②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③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公司取得主体资格。

④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一致

2、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

(1)我国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相结合。

(2)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核准设立主义。

3、公司的设立方式

(1)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属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既可采取发起设立,也可采取募集设立。

4、公司的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的概念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2)设立公司的登记管辖

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以登记为准。

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③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④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上述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3)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登记程序

①登记申请

②核准登记

③公示登记

(5)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①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②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③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

1、合并

(1)公司的合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2)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分立

(1)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2)公司分立是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但是在分立之前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作出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来公司的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进行资产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

(4)债务安排。

(三)公司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1)自愿解散

(2)破产

(3)行政命令解散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公司的清算

1、根据规定,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出现进行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的职能: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5、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拖欠的税款、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

6、公司财产在对公司所有债务清偿后,剩余部分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