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讨论:丁克族(主动)是不是反人类行为
从法律上说,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反人类”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危害人类罪一般是指“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可见危害人类罪一般都是恶性的施加的他人身上的行为。如种族灭绝,强奸、政治迫害和宗教迫害等等。很明显丁克行为只是个人对于生育与否的选择,跟危害人类罪扯不上边。
从广义上说。人类生命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保持种族的生存,以及延续。丁克只是不生育,但是并不危害他人以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不违反种族的生存原则。其次,丁克只是个人选择不生育,其行为并不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延续,所以不违反种族的延续原则。所以:丁克当然不属于反人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