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关于理赔的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和资料。

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复杂的,应在30天内批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期限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费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