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般民事案件是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案件;主要有: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案件,还有土地、山林、水利、农具、耕畜等纠纷案件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谓涉外民事案件执行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