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出现意外,租户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
在房屋租赁期间租客发生意外事故,房东有以下情况的需要承担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或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导致租客受伤的;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如天花板坠落等情况造成租客受伤的;未尽监督、管理义务。房东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如房东未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租客,房屋设计等原因未与租客说明,导致租客使用电器或其他设备时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的;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使用范围对租客造成伤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