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早防疫工作原则

着重强调“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发现和隔离病毒的感染者,将防控关口前移,加快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同时进一步提高检测的能力,优化诊疗流程,缩短确诊时间,有效地阻断疫情的扩散蔓延,降低感染率。

法律分析:着重强调“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发现和隔离病毒的感染者,将防控关口前移,加快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同时进一步提高检测的能力,优化诊疗流程,缩短确诊时间,有效地阻断疫情的扩散蔓延,降低感染率。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