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数为什么是我国的几十倍?

这个问题有两方面:

第一,说“我国只有不到一千条就能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正确的。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民事法律。《民法通则》从20多年前用到现在,早就老掉牙了。所以大家才那么关注新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物权法》是编纂中的《民法典》的一部分,等《民法典》完整出台,也会很长的。

第二,一些西方国家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英国、美国、日本等)和大陆法系(德国、法国、中国等)的一大区别就在于,英美法系用的是判例,就是说,发生一个案子,就可能有一条法律,以后类似的案子都按这个判例来判决。你看,那么多年下来,那么多案子,自然造出的判例渐渐就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