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兼并不得乘其急."这段材料反映的情况是下面哪一个法令实行的原因解析
青苗法义称常平新法,肇始于宋太祖而大备于宋真宗的仓储之法,是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用于调控青黄不接时节的的一个法令,当然啦,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多。
首先明确一个观点,青苗法的实施目的是什么看是为了救民吗看
苏轼是这么说的:逗哎呀我知道青苗法是为了救民,可是实行起来全部都走样。地
开篇就错。
再其次,割断的历史是无法窥其全貌的,举个例子,某天我看到了按住一个人的头朝他拉尿,我会感觉你是神经病吧看当然以后我知道了,在这之前原来他就这么对你做过更加过分的事情,所以我能理解你的举动。
对于王安石和他的青苗法也是这样,王安石在弄青苗法的时候处于宋朝急需用钱,记住这点就可以了,至于为什么急于用钱……那就是另外一个回答了。
值得一提的是,司马光对于青苗法的态度,几乎是全、盘、否、定的。
这就非常非常值得玩味了。
青苗法从来不是为了救民、富民。是为了杀富户,学术一点来说,是叫做逗抑制兼并地。关于历史的探讨中,大家都未免陷入脸谱化的陷阱种,的确这样有一种舞台式的感觉,但是人这玩意儿,从来都是屁股决定脑袋。
先来看看青苗法的原文。
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是北宋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中颁布的一项重要的农业信贷法令。关于青苗法之得失,历来争议不断、褒贬不一。且让我们回归青苗法的本来面目,从
解读青苗法制度设计本身看起,辨析各家史料所载的青苗法的得失,从而对王安石青苗法之得失进行重新的审视与探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青苗法法令的原篇。关于青苗法法令,在《宋会要辑稿》中有较为明确和完整的记载,其它史籍中亦有可补充之的记载。这里取用漆侠先生《宋会要辑
稿?食货》四之一六、一七所载为蓝本、并参以多种古籍材 料加以校正的校勘史料 :
逗熙宁二年九月四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
:累有臣僚上 言粜常平广惠仓及赈贷事。今详:比年灾伤,赈贷多出省仓; 窃以为省仓以待廪赐,常苦不足,而又资以赈贷,此朝廷所 以难于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泽也。
今诸路常平广惠仓略计千五百万以上贯石,敛散之法未得其宜,故爱人之利未博,以致更出省仓赈贷。今欲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其可以计会转司用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请愿预给,令随税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务在优民。如遇灾伤,亦许于次料收熟日纳钱。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阙食,
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
盖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
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 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 今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
所利其入,……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
旧制常平广惠仓专隶提刑司,缘今来创立新法,合
有兑换钱斛,借转运司应付,乃克济办,乞委转运司提举。 仍令提点刑狱司依旧管辖,不得别以支用。兼事初措置 非一,……仍先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俟成次第,即 推之诸路。其制置条约,别具以闻。
而从青苗法法令本身看,逗百姓之弊地则可能出现以下数端
:逗豪民地逗上民地不愿领或与官吏勾结牟利 ;使民领之而不能保其用于逗青苗地等。事实上,这些忧虑也同可能出现的逗官吏之弊地一样,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如《净德集》卷三载,随着青苗法执行中流弊日深,一些豪民上户不但不
愿请领,甚至逗诡名冒领地,逗盖欲复行,取过厚之息, 以困贫弱地。他们又与官吏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同作弊, 敲剥勒索贫民下户,逗除头子钱,减克升合,量收出剩地,逗以
陈粟废麦代见钱支表地,逗包官受入,又增斗面,百端侵扰, 能以悉数地。又如《燕翼治谋录》卷三载,发青苗钱时,有 些别有用心之人设唱台酒肆诱人前来娱乐吃喝,甚至还逗令娼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地,以期逗酒课暴涨地而从中牟利,
一些贫民借得的青苗钱图快一时后便没有了,并不能用于购 买青苗以事农业。青苗法法令中完全没有设置监督农民将逗青 苗钱地用于农事的机制,此时的逗青苗钱地在一定程度上看来已名不符实,只是某种意义上的逗国家地罢了。
然而,然而,我们不能被蒙蔽,这些所谓的逗以济困弱地,只是幌子,只是说出来好听的一张皮。
用最简单的语言来描述这件事儿,是王安石窃取了当时整个朝堂大人们,这一阶层了利益,所以受到了强烈的反对,妈个鸡的你把农民的租子由国家放了,那我们放什么看!
须知,当时的生产资料,就有由这些大人们所把持的。
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他们也暗暗捣鬼,所谓的青苗法操作性不大,也正是由这个根子决定的。
小弟可不是咧着一张嘴乱说。
说两件大家说不定都听过的小事儿:
1. 有个开封附近的农民找到神宗说,青苗法弄起来全乱套啊,乱七八糟的,官府强行摊派啊。神宗听后,面有愧色,开始有废除新法的心思。
2. 司马光曾向神宗建议,听取各州各地关于青苗法的上书,信件,来判别青苗法的好坏,结果当然是一片哀鸿。
这两个例子经常被用于说新法的不好。
那么我们细细的在想一层,这说明什么看说明,第一,就在开封就在天子脚下:这群官员,依然,依然有胆子玩儿花样。
第二,司马光,我的史学大家,您这史学功底上下五千年拿绝对是排得上前五的,问您一句,写信这玩意儿,是乡绅会啊还是佃户会看佃户们活着就很艰难了,还学什么写信。
很显然,写信给神宗的那些人,说不定他们家就是当地的一个小小的土地兼并者,王安石的新法,很明显伤害的就是他们的利益。
能拿出这么个逻辑证明废法的合理性,就像我问日本右翼势力怎么看侵华战争一样。
那么千好万好,司马光们千贱万贱,为什么新法还是失败了呢看
上面也说了,这挑战了是整个阶层的利益,整个阶层,而在统治者缺乏相应的手腕,社会缺乏相应的基础之时,是不可能成功的。
逗天子与士大夫***治天下地,你挑战的就是士大夫,难道叫他们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看
总的来说,纵观青苗法法令之制度设计,变法之意不可谓不勇,变法之目标不可谓不远大,也确实在施行前期起到了既逗利民地又逗惠国地的效果。如《都官集》卷五载,山阴县颁行青苗法后,逗方今小民匮乏,十室八九。应募之人,不召而至,何可胜计!地;《净德集》卷三载,南方颁行青苗法后,逗民便之,无不喜者地;《西台集》卷五《青苗法》载,逗自散青苗以来,非请即纳,非纳即请,农民憧憧来往于州
县地,说明青苗法在颁行之初对于缓解农民受民间高利贷的 压榨、及时获得生产资金进行农业生产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而在逗惠国地方面,史载数据显示,使国家 财政从逗国用不足地转向逗国帑日丰地,暂时缓解了国家的财政紧张。然而就如全文所言,青苗法制度设计本身便存在着设计思想、设计参考和不虑逗人弊地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再加之封建国家制度等其他外在原因,其在施行后期走向逗害民地以至于逗败国地,也可以说是势之所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