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举证责任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案的定罪与争议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夏某、付某在使用电脑时,发现自己竟然能够非法八侵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于是二人先按正常手续向搜狐公司指定账号充值5元,在获得了100个游戏币后,再以管理员身分登录,在数据库里将100改成10000,并将所盗得的游戏币交由他人在网店上贩卖。据查。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夏某、付某***窃取搜狐公司《天龙八部》网络游戏点数两千多万点,并转换成游戏中使用的“元宝”在网上进行销售,销售价值为人民币105万元,非法获利76万余元,二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3万余元。2008年3月29日,夏某,付某在武汉被抓获,同年9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夏某付某犯盗窃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夏,付二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控辩双方就网上虚拟财产是否财产,涉案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是否应以盗窃罪指控等焦点问题,展开了多轮激烈辩论。审理法官认为,以电磁记录为载体表现出来的虚拟物品和货币代号,在理论上称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既可以现实货币交易,亦可通过虚拟空间互相交易,具备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主要特性。本案中的非法修改点数,将点数再转换为“元宝”进行出卖,获取现实货币,均以财产的交易处分,转移其所有权而形成。与此同时,网站运营商在奠点数被修改后,损失的点数代表其将对等值点数提供相应之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买卖行为。网络运营商,代理商及玩家形成了交钱并提供等值服务的关系,该虚拟财产“点数”或“元宝”具备用现实价格衡量的文换价值。从我国法律原则上看,只要是合法财产均具有财产保护之平等性,本案中的虚拟财产应该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亦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列象威立。

法庭最后认定,夏某,付某对搜狐公司《天龙八部》网络游戏的点数进行修改,窃取游戏点数非法获利.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09年3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夏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上述二人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网络游戏点数”的财产属性认定和罪名的适用

对于“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新型客体的财产属性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并无一致认识.有人认为属于物权.有人认为属于债权.还有人认为属于版权;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具有财产属性。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的财产权类型.因而.在理论上将其称为“虚拟财产”,还有人将其归入“其他财产”。

类似本案的网络虚拟财产案.在我国已有多起被提起公诉并判决定罪.但罪名的适用却各不相同,包括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如果以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则须以“虚拟财产”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为前提;如果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则须以”虚拟财产”构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为前提;如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则须以实施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为前提。

二、本案以盗窃罪定罪有待商榷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本案适用盗窃罪的前提是“网络游戏点数”构成财产。显然,在法理上.“网络游戏点数”具有财产属性.应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并未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合法财产”.本案中,严格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盗窃罪定罪似有类推之嫌.有待商榷。

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网络游戏系统,对数据进行修改操作,非法获利巨大,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更为妥当。当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更主要的是侵犯了虚拟财产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更有效打击制裁对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适用盗窃罪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扩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虚拟财产”也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三、“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应受民事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与其他财产一样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因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规定.虚拟财产却不一定受刑事法律的保护。因此.“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可以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为由寻求民事救济。

四、此类案件具有“调查取证困难、法律规定不明、权利归属不清.财产价值难定”的特点

首先.“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存在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一系列数据,不具有有形财产的有形性和物质性.因此对其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其次,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未作明确规定,第三,虚拟财产权利归属不明.是属于网络游戏软件开发者.还是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还是属于网络游戏玩家.既无法律规定,也少见明确约定。第四.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困难。

此类案件的这些特点.导致了权利人主张权利难、法院审理判决难、判决结果争议大的状况。正是由于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困难.法律规定不明.权利归属不清、财产价值难定”的特点.虚拟财产拥有人往往会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检查机关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很少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

五、亟需加强对网络游戏产业的保护和监管

网络游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和强大的生命力.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有关部门对该产业监管不严,该领域内法律纠纷不断,刑事案件频发,这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游戏产业的保护和监管,明确“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加大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游戏运行的监管。同时.建议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也应在技术上加大自身的安全性建设.以技术手段防范他人的非法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