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立委”和“民意代表”有什么区别?

1、范围不同。

民意代表其范围包含立委。在台湾“民意代表”基本上泛指各级立法机关的议员与代表,立法委员、县市议员、乡镇市区代表都属于民意代表。

立法委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

2、选举方法不同。

“民意代表”选举也可分为“中央民意代表”选举(主要是“立法委员”选举 ),地方“民意代表”选举(主要为市、县议员选举和乡、镇、市民代表选举)。用直接选举的方法,进行最基层的村、里长,乡、镇(区)民意代表选举,而对省参议员和高层公职则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

立法委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他们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

3、职责不同。

立法委员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

民意代表是人民借由选举选出民意代表,来行使间接民主的权利。又称为代议员。

扩展资料:

台湾的“立法委员”选举制度则比较特别,其所采取的“单记非让渡选举制”可谓“举世无双”。这种制度规定,每个选区产生若干名“立法委员”,但选民只能投一票,该票只能投给一个候选人。

这种选举制度使小党容易生存,使一些人可以通过较固定的支持者低票当选。例如1992年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台北县应选16席,候选人只须达到6%的选票即可保证当选,但事实上在赵少康超高票当选的情况下,有些人仅以不到3%的得票率即当选。

这种选举制度,使候选人可以不顾所在选区大多数人的诉求,而只须嬴得稳定的部分支持者。这也是造成地方派系长期存在、纷争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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