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句话有没有道理?
有道理。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
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而这样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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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凭借国家强制力取得社会的支配地位时,其自身的正当性常常被预设为不证自明的前提;尽管,法律已成为判断我们和他人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但是其规制的能力与社会的接受度却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高。
如近期网上火热的“聊城辱母案”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宣判后引起网民、社会各界,甚至于法学理论界的强烈争论。一方面,聊城中级法院在现有证据“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参照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适用了“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
如果单纯从刑罚的适用角度来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从社会实效来看,却造成了不被多数民众所接受的事实。罪责刑是否相适应仍有待考量。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机械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也不够恰当。按照法理学的角度,法官采用实证主义的观点,即权威制定。
而反对派的观点采取的是自然法学派,即社会实效是检验法的唯一真理。刑诉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我认为这个法条就是为了兼顾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
法不外乎人情,法官严格执法是对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正是需要经过无数个这样棘手的案件来评价,最终修正和演进的更加完善,更加具有“人情味”;能够经得起时代的检验,经得起舆论的监督。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
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参考资料:
凤凰网-法律是准绳 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 任何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