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装卸、货运服务,均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货物运输,汽车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联运的,亦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开展合理运输,实行责任运输制度,安全、及时、方便、经济地运输货物,为发展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二章 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经营者第四条 本规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本规则引伸的规则办理。
本规则引伸的规则、规定和办法有:
1.?汽车运价规则;
2.?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4.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其他规定及办法。第五条 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及货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承运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第二节 客车第六条 承运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运输法规,按批准的范围营业,服从管理,履行运输责任。
经营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第七条 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托运人对所指定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在收、发货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节 车站第八条 托运人应安排好物资调运计划,配合运输部门实施合理运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提供经济适用的车辆。特种货物、零担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车辆,应符合专项规定。第十条 货运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完整清洁,并配备必要的工属具。第十一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及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第十二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的为零担运输。按件托运的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一般不小于0.01立方米(单件重量10千克以上的除外),不大于1.5立方米;单件重量不超过200千克;货物的长度、宽度、高度分别不超过3.5米,1.5米和1.3米。
各类危险、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不办理零担运输。第四节 客运人员第十三条 由于货物性质、体积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核定载重吨位为40吨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为特种车辆运输。第十四条 凡以集装箱为盛装器具,由专用汽车载运的为集装箱运输。对适箱货物应大力采用集装箱运输,并积极发展专用集装箱和集装箱专用车,不断扩大集装箱运输范围。
下列货物不办理集装箱运输(专用箱除外);
1.?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
3.?危险货物;
4.?货物重心不平衡,密度超过集装箱可承受负荷的货物。第五节 车票第十五条 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包车办理:
1.?不易计算货物运量、运距的;
2.?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的;
3. 装卸次数频紧、时间过长的;
4.?托运人需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
5.?托运人要求包车运输的。
承托双方***同商定必要措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承运人不得任意扩大包车运输范围,托运人不得利用包车非法谋利。第十六条 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一、二、三等(见附表一“普通货物分等表”)。第十七条 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包括:1.?长大笨重货物
指单件(含因货物性质或托运人要求不能分割、拆散的组合件和捆扎件,下同)长度超过6米、或高度超过2.7米、或宽度超过2.5米、或重量超过4吨的货物。长大笨重货物按其重量与长度分为三级:
(1)?货物长度6至10米或重量在4吨以上至8吨的为一级长大笨重货物;
(2)?货物长度10米以上至14米或重量在8吨以上至20吨的为二级长大笨重货物;
(3) 货物长度14米以上或重量在20吨以上的为三级长大笨重货物。
2.?危险货物
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贵重货物
指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如:贵重金属、精密仪器、高档电器、珍贵艺术品等。
4.?鲜活货物
指在运输过程中,需采取保鲜活措施,并需在限定运输期限内运抵的货物。
长大笨重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的范围及名称详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