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养殖鳄鱼吃了犯法吗

法律主观:

据了解,在2003年国家林业局对54种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利用实施解禁,鳄鱼也包括在内,因此吃人工驯养繁殖的鳄鱼是不犯法的,但需要注意允许进行商业性经营驯养繁殖的鳄鱼品种有湾鳄、暹罗鳄、尼罗鳄三种,在饭店中吃到的鳄鱼不应该超出这三种,而且养殖食用扬子鳄等国家保护动物是犯法的。,此外,林业部门提醒,即使是人工养殖繁育的鳄鱼,在出售时也要出具相关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明和检疫证明等,防止带有病菌和寄生虫的鳄鱼肉流入市场。,人工驯养的鳄鱼,并且驯养繁殖已经申请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是可以吃的,不违法,但是如果是属于保护动物的野生鳄鱼,比如扬子鳄,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禁猎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人工饲养的鳄鱼也是需要有合法手续的,这类鳄鱼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是可以吃的,不违法,如果是属于保护动物的野生鳄鱼,严禁猎杀。